保险原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发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的条件
1.合法性,具有法律认可和法律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必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才能构成保险利益;
3.可计算性,具有可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4.法律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