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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公司股东应履行的义务都有哪些?

2023-04-11 14:38:47 来源:巴中在线

一、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有瑕疵时,名义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现其他出资瑕疵时,债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能认定是名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

法律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但在一补一追之中,名义股东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等,都是一种不可估量的损耗。

二、公司股东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股东资格怎么取得

1、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关系。

股东之所以能够成其为股东,从根本上是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所以也把股东出资称为实质要件。

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必然相联系,甚至说法律允许股东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相分离。股东出资只是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之一,并不是唯一证据,甚至不是主要证据。

2、公司章程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

一般情况如果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的资格。

3、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即应推定为公司的股东,但股东名册并不是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证据。

4、股东凭证与股东资格取得关系。

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必然要给予股东一定的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表现为出资证书,股份有限公司则表现为股票。从性质上看无论出资证明书还是股票仅是物权凭证,是证明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凭证。

5、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取得关系。

标签: 公司股东 履行的义务 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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