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时,应注意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无自产自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未纳税或只按成本价申报纳税的现象。此外,还应注意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时,是否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检查方法是:检查“产成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及对应关系,如果对应账户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未同时作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账户的账务处理,说明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时未缴消费税,即使贷方有“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也要注意其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对于有未缴或少缴消费税的情况,应要求按税法规定及时补缴消费税,对于按从价征收方法征收的,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补缴消费税;对于按从量征收方法征收的,应按自用数量及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补缴消费税;卷烟和白酒产品,既要按从价计税方法,也要按从量计税方法计算补缴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