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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军律师:涉外婚姻该如何处理离婚事务?

2023-04-07 18:07:54 来源:法问

跨国婚姻往往会因为性格不合、文化差异、生活习惯差异等问题产生裂痕,最终走到终点,那么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涉外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的王淑军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资料图)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需要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涉外协议离婚有哪些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王淑军律师补充:

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一方在国外的

一、诉讼离婚的条件

(一)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或当事人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

(二)虽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就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的协议,但是,一方当事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

二、管辖法院

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的当事人如何参与并办理离婚诉讼事务

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在中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代理应诉,办理离婚诉讼事务。但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有关法律文件。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进行公证。

四、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的当事人需提交的法律文件样本

【授权委托书】

【离婚意见书】

【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但都在国外的

一、诉讼离婚的条件

(一)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或当事人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

(二)虽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就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的协议,但是,当事人均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也不愿意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

二、管辖法院

(一)双方当事人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原、被告原住所地、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双方当事人已在国外定居,可由结婚登记地或原、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均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的当事人如何参与并办理离婚诉讼事务

(一)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委托中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离婚诉讼,并向国内受案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四、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的当事人需提交的法律文件样本

【授权委托书】

【离婚意见书】

【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人,外国人一方居住在国外的

一、诉讼离婚的条件

(一)外国人不同意离婚,或当事人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协议。

(二)虽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就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的协议,但是,外国人不能到国内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或不愿意到国内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的

二、管辖法院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外国人不到国内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的有关离婚诉讼事务

(一)法律文书送达问题:

1、知道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准确地址的:(1)由人民法院依照受送达人(外国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由人民法院逐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由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4)在受送达人(外国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5)由人民法院依法公告送达。

2、不知道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准确地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二)参加诉讼问题

1、外国人亲自到国内法院参加诉讼,或委托中国律师、或委托相关人员参与诉讼活动。

2、外国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委托中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离婚诉讼,并向国内受案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四、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的当事人需提交的法律文件样本

【授权委托书】

【离婚意见书】

【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一、处理原则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二、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程序和方法

(一)、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

(二)、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地法院申请;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向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有关问题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王淑军律师补充:

与涉外离婚诉讼有关的几个法律期间问题

1、 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 送达期间:人民法院能直接能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除外,人民法院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需要六个月的时间。

3、答辩期为三十日

4、 缺席审理的,裁判文书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个月。

5、居住国内的当事人上诉期限十五日天,居住国外的当事人上诉期限为三十日

6、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起诉。

标签: 人民法院 离婚手续 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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