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需要提供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抚养能力证明以及健康证明。很多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会选择收养孩子组建家庭,收养孩子需要在当地的民政机关进行收养登记,不可以随意接受送养。建立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与子女互负权利义务。
(一)常规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相关资料图)
1、户口本,身份证。
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二)特殊材料
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子嗣证明。
2、公安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如果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
(一)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二)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四)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五)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六)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如果收养关系不合法需要向法院确认解除;在1992年之后,对符合收养条件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即视为收养关系不成立,无需向法院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建立收养关系需要在民政机关进行收养登记,满足一定的收养条件才可以收养孩子。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