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经协商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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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共识。也就是说,离婚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向;
(2) 儿童抚养费;
(3) 财产处置;
(4) 债务处理。
协议离婚财产分配办法: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有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对方应当赔偿。
2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共有财产属于各方的,双方应当约定清偿;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而言,财产分配原则如下:
(1) 夫妻财产协议优先;
(2) 两性平等;
(3) 照顾儿童和妇女的权益;
(4) 照顾无辜的一方;
(5) 关心付出更多。
在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1980年原《婚姻法》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照顾妇女及其子女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和家庭成员的未成年子女可能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
因此,在婚姻法的修改中,特别强调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优先考虑因素。将原规定中“妇女权益”和“儿童权益”的位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照顾儿童和妇女的权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但根据本法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只考虑子女权益和妇女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因素。
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 重婚;重婚;
(2) 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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