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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视讯!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有什么不同?

2023-06-17 19:16:23 来源:法问网

在了解到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案件受理范围既有重合部分,也有各自受理的部分后,对于各自受理的部分,我们能知道到底选择哪个途径维权。但当遇到其重合部分,虽说是遵循劳动者自愿原则,但两者究竟有什么不同呢。

一、执法主体不同


(资料图)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

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一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二、性质不同

劳动监察大队依据的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决定了其不能组织双方调解,但可以行使处罚权。也就是只要情况属实,劳动监察不仅会给劳动者索要损失,还要对用人单位罚款。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的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决定了其有调解的权力,但没有行政处罚权。也就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案件进行裁判但不能执行更不能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三、工作职责不同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可以是主动检查,有处罚权。

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四、法律地位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

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劳动仲截机构不做被告。

五、处罚力度不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处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力度要大于仲裁。例如,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当于劳动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监察除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责令企业按相当于劳动报酬1至5倍支付赔偿金。

六、受理时效不同

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二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虽然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存在着许多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同的救济渠道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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