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办理如下:
1.业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资料图】
2.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署;
3.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的《审核意见书》;
4.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现场踏看);
5.中标通知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可与《规划许可证》同时办理);
8.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9.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
10.计划文件;
11.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监理合同登记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新材、散泥缴纳发票等)。
法律快车提醒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条件如下:
1.完成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措施备案。
2.完成施工招标。
3.取得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4.完成监理、施工单位合同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