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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履行收养程序才会有效吗?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2023-04-10 09:44:54 来源:法制法律网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履行收养程序才会有效。否则,《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那么关于事实收养有关规定是什么?

一、事实收养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

具体来说,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二、收养法定解除的前提条件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人才可以成为被收养人:

第一,年龄未满14周岁;

第二,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入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

第二,年满35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5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他人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

第三,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指收养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被收养人身心健康地成长。

3.送养人的条件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第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第三,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送养。

(2)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条件:

公民或组织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可以依法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但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妹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是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抚养暂时无法查明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弃儿、孤儿的社会组织。

标签: 收养关系的成立 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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