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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修改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什么?

2023-04-10 13:45:49 来源:法制网

一、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诉讼解决商标争议(为符合WTO的要求);

2、自然人可申请商标(后因自然人抢注而禁止);

3、商标的构成要素扩大(增加了三维标志即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

4、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去的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5、一般的商标异议期间为五年,恶意抢注、驰名商标异议不受五年的限制等等。

总之,新商标法新增加23条,修改23条,保留18条。形成8章64条的新商标法。

二、修改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6条之2对驰名商标提供了特殊保护,trips协议第16条又将这种特殊保护从商品扩大到服务,并有条件地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扩大到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原商标法对此问题并未涉及。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规定,但没有提高到法律的层次予以特殊保护。为适应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上述规定的要求,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依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均不予注册并禁止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的,则不受该期限的限制。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为统一执法,便于人民法院和商标局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新商标法还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对认定驰名商标应予考虑的因素作了规定,即: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样,既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有法可依,有助于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同时,也使这种特殊保护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适应了我国加入wto后的需要。

三、商标法客体是什么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区别

(二)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标志,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不能获准注册。而径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标签: 驰名商标 商标法 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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