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办法:
1、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他人对其进行复制、摹仿,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3、其他保护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1.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分别规定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各种情况下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这些情况均属于在个案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被动认定。
(1)行政认定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司法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必要的,在以下情形下予以认定:
1)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2)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3)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而提起的抗辩或者反诉,并符合举证责任的规定的诉讼。
在以下情形下不予审查:
1)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2)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3)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1)的规定处理。
2.生产、经营者不得标明“驰名商标”用以宣传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