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

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3-02-28 15:15:40 来源:法问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上述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上、智力上、经济上、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类疾病和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主要是指刑事犯罪记录;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买卖、性侵、虐待、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律师补充:

收养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收养行为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规定;(二)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三)收养行为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实施;(四)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五)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标签: 被收养人 收养关系 拟制血亲
延伸阅读: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保险法

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