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有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便利而需要别人土地的情形。权利人为了利用自己享有权利不动产的便利,对他人享有权利的不动产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者对他人行使其不动产权利进行限制的一种用益物权就是地役权。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是民法用益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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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地役权纠纷?
律师解答:
从字面意思上看,这里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那“地役”就是土地的使用,“地役权”就是土地的使用权。这种土地的使用权的特别之处在于,“地役权”是“邻地使用权”。两块土地相邻,就会出现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就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通风、采光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或者生活水平的权利。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别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地役权这个用益物权种类是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并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另外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力人物权的限制。
律师补充: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类型多样,包括通行地役权、引水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眺望地役权等。地役权类型不同,地役权合同的内容也就有所差异,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会因不同的地役权类型而加以变化。为了防止过分加重供役地的负担或供役地权利人对供役地行使物权的限制,地役权人不能毫无节制地肆意使用供役地,应把对供役地的负担或限制降低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