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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的区别与联系是怎样的?

2023-03-01 18:22:30 来源:法问

审查调查的过程是一个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重建案件事实的过程。审查调查是手段,证明是目的,一切审查调查措施、方法和谋略都是围绕证明这一目的进行,审查调查的核心工作就是构建全案的证据体系,完成证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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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的区别与联系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理论以及实践中,根据不同标准对刑事证据进行了不同划分。其中,根据证据内容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程度不同,可分为主观性证据和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均属于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是指除人以外之物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主观性证据的优点是具有生动性、直观性,如被审查调查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往往是连续的、完整的、情节丰富的,缺点是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切性,不同的主体对同一事实的描述会因为看问题角度、知识水平、记忆差异以及自身利益问题而呈现不同的结果。客观性证据具有不连续性(孤立性)、稳定性。比如物证,一般而言它既不会随时间、空间的变迁而改变,也不会随着持有人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物理属性。

律师补充:

从审查调查工作实践来看,“主观性证据客观化,客观性证据合法化”是构建案件证据体系的有效路径。通过“主观性证据客观化”的过程,可以使因被审查调查人、证人的记忆或其他原因出现的供述(陈述)不实、虚假供述(陈述)被排除,确保无误的供述(陈述)被固定下来。“客观性证据合法化”解决的是调取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资格问题。

客观性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往往局部和片面地发挥作用,但有时也会起到引导取证方向的作用,如果客观性证据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也能帮助审查调查人推导出较为完整的事实。客观性证据优先原则,主要是指在证据效力的认定中,应优先认定客观性证据,进而指导取证工作。

标签: 证据效力 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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