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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责任如何承担?

2023-03-02 18:23:17 来源:法问

随着《公司法》修订后对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公司运营自主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倾向于采用关联控制方式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该种经营方式虽然从外部表征对公司与股东或公司与公司进行了隔离,但由于无法杜绝人格混同的隐患,尤其在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仍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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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解答:

关联公司间人格混同,又称为姐妹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公司之间法人人格特征高度一致的公司存在状态。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现形式为:组织机构混同、公司间财产混同和经营业务混同三种。

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商业运营中存在部分股东恶意注册多家关联公司,利用“马甲”来回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针对此类,最有力的法律方式就是通过诉讼确认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要求其对外部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在人格上丧失独立性,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逃避债务的掩体和工具,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否认其独立的法人格,责令股东为其债务或者关联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实践中,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诉讼案件通常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其对若干公司的支配权,为规避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利用多个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性转移利益,损害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公司的利益以求其作为控制人或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其中某个公司债权人请求否认关联公司之间的各自独立地位,关联公司共同对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且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二者缺一不可。

标签: 关联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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