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对该罪中的“故意”、“情节严重”等内容的理解需要较为专业的法学功底。那么,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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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什么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律师解答: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通说认为是指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审判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共犯,但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危害行为,是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这也是其与一般的枉法裁判行为区别的关键。对于审判人员由于业务水平较差、工作粗糙等原因造成的错误裁判,由于行为人不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其行为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可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行政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枉法裁判,其根本性质在于“枉法”,必须是明显违背事实或法律的行为。譬如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故意不予确认,进而做出错误裁判。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枉法”,应当站在中立的角度上,不能因为法官未采纳自己一方的建议、证据就武断地认定法官违背事实、法律。对于双方都提出了相互对立的观点、证据,确实存在争议的问题,法官必然需要做出判断、采纳某一方的观点、证据,不能因此就认定法官是故意枉法裁判,否则法官的职能根本无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