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怎样的?_全球最资讯

2023-03-04 18:32:55 来源:法问

情势变更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13世纪《优士丁尼法学阶段》规定的情势不变条款,虽然其后陆续有欧洲国家将其纳入正式法律条文,但是该原则真正兴起则是在20世纪。20世纪初世界政治经济的大动荡,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导致实践中大量合同无法依约处理,这种背景下,法院以及学界开始依照之前的情势不变条款提出情势变更原则的一系列学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上是《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唯一一条规定。

律师补充:

就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可归纳为:不可抗力是情势变更的事由之一,情势变更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可能引发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也可能引发适用其他规则。但是,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规则并不存在交叉或冲突,也不存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的问题。只有当发生不可抗力,但尚不符合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条件,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可能。

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就是赋权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可以是永久性变更,之后均按该变更后的内容履行,也可以是阶段性变更,如租赁合同纠纷中,仅减免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租金,之后的租金仍按原约定履行。解除合同的判决,是形成判决,并非确认判决,即并非是对已经发生的解除事实的确认,而是法院判令合同于某日解除。

标签: 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解除合同
延伸阅读: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保险法

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