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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全职太太”可否请求经济补偿?

2023-03-04 18:22:50 来源:法问

妻子结婚后放弃自己的事业,成为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虽然没有参加社会劳动,在家里照顾家庭也同样有所付出。那么,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的情况下,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被法律保护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全职太太”可否请求经济补偿?

魏妮娜律师解答:

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魏妮娜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实中,每个家庭情况不一样,家务补偿金额很难有统一标准,夫妻双方如果没有事前约定或协商不成,实践中一般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且家务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其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负担较多义务,但对于“关起门来”进行的家务劳动,很难提供证据或者证人证言来证明。

标签: 经济补偿 人民法院 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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