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

如何准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 关注

2023-03-05 08:08:40 来源:法问

在“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往往需要一系列“套路”相互配合,才能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这使得“套路贷”犯罪通常涉嫌罪名较多,数个罪名交织在一起也不足为奇。此外,“套路贷”犯罪往往由前后不同阶段构成,且不同阶段均可构成犯罪。种种原因,使得“套路贷”犯罪的罪数认定较为复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如何准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

魏妮娜律师解答: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在实际办理“套路贷”案件时,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各执一词,且“借贷”过程中被告人为了垒高数额刻意采取多种手段使借贷流程“合法化”、复杂化,使不管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难以准确地判断出具体的犯罪数额。法院审理本案时,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总体采取就低认定的原则,但如果被告人未供述具体犯罪数额,而被害人所称的被骗金额合理,且在虚高的借条金额及走银行流水的合理范围内,则可以按照被害人陈述中的被骗数额予以认定。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利息”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计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故虽不能采用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但对于鉴定过程中查证的银行账户转让户名、转让金额及网签人等有相关书证予以印证的数据予以采纳。

魏妮娜律师补充:

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套路贷”不同于一般高利贷,通常有三步。第一步,先诱使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第二步,“伪造”银行流水,借款人签下欠条后,“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会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第三步,“平帐”,也是在这一步,原本帐务可能膨胀几十倍。一旦借款人还不了钱,会由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帮”其偿还,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

标签: 犯罪数额 人民群众 非法占有
延伸阅读: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保险法

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