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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_全球微动态

2023-03-05 08:44:09 来源:法问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一般是指只能对犯罪构成中的每个犯罪事实和情节评价一次。当前我国法律规范、司法解释或办案指导意见中均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刑法学界和实务领域却普遍认为定罪和量刑阶段必须坚持它。观念上的认可不同于行动上的遵循,司法实践中量刑时违反这一原则的情况时有发生。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禁止重复评价”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

魏妮娜律师解答:

刑法上的重复评价是将一个定罪量刑事实反复进行评价,其所得出的结论可能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使被告人承担明显不利的后果,因而在刑法解释和适用上应该被禁止。重复评价,包括定罪上的重复评价和量刑上的重复评价。定罪上的重复评价,是指对于某一事实,如果已经成为认定甲罪的构成事实,当然地就不能再拿来作为认定乙罪的事实,即不得重复论罪。量刑上的重复评价,是指犯罪构成要素(定罪情节)在定罪过程中已经被评价,将其再次作为裁量刑罚所应考虑的因素或情节重复使用的情形。

魏妮娜律师补充:

《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该原则,我们在衡量行为人的罪行时,应当全面、客观,既要充分评价其行为,又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这就涉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至少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禁止定罪上的重复评价。即禁止在某种犯罪构成要素(如行为、结果)已经被评价为甲罪的构成要件时,不再将该要素作为认定乙罪的构成要件,即对同一事实不宜评价为两罪。第二,禁止量刑上的重复评价。即禁止在某种犯罪构成要素(如行为、结果)已经被评价为甲罪的构成要件时,不再将该要素作为裁量甲罪量刑的情节进行考虑;同样,也不能将同一构成要素,在作裁量甲罪量刑的情节时进行两次使用。第三,禁止量刑上的过度评价。即禁止在某种犯罪构成要素(如行为、结果)已经被评价为甲罪某一法定刑升格条件后,又将该情节作为该升格法定刑内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

标签: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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