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审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是一种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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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保证金的没收有何规定?
魏妮娜律师解答:
由于逮捕措施条件的严格,取保候审将更为普遍,随着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工作已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取保候审的监督考察问题成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基础工作。在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如前所述是对被取保候审人私有财产的剥夺。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第3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魏妮娜律师补充:
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保管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公权力运行的范畴;但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继续保管保证金,这并非是履行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定职权的行为,在事实上应属于民事法律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即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而为原被取保候审人保管保证金,以防保证金损毁、灭失。而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公安机关作为管理人,在自己(因为内部管理制度、财经纪律等规定不允许故而)不能继续管理(保管)时,负有向权利人返还所管理(保管)财物(保证金)的义务(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