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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同案同判”很少被视为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它关系到普通民众是否被给予公平对待的切身感受,而成为不可忽视的司法要求。身处裁判之中的某人,在面对与自身情境相同或类似的已决裁判时,往往要求被给予同样的对待;他们同样也会因为没有被给予同样对待,以此为理由来对抗案件的裁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以”同案不同判“为由提出申诉,法院如何处理?
魏妮娜律师解答:
大家理解里的“同案不同判”,同类或相似案件而对于同案的定义则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如,同案应是指相同案件或同样案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所说的“同案不同判”实质上应表述为“类似案件不类似处理”。
同案不同判的成因:1、法律规定不明或者与实践不相适应;2、高度盖然性的适用没有一定的标准;3、案例指导作用弱。同案不同判导致的危害:1、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2、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案件判决的期待可能性;3、增加了当事人非法上访的可能性。我国法学理论界在现有体制的框架下提出的减少和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措施,极其富有建设性,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但上述建议措施属于工具性质,难于根本上制约裁判者任意裁判,且现实当中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值得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进一步研究。
魏妮娜律师补充:
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应当注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
待决案件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或者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法律适用标准的,合议庭应当建议提交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院庭长发现待决案件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召集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前款规定的案件因涉密等原因不适宜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层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提交审委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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