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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受伤,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环球消息

2023-03-05 11:20:05 来源:法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各式各样的商场在身边不断涌现,人们的消费、娱乐等选择愈加丰富,商家的各种促销、经营等方式更是层出不穷,每家商场都使出浑身解数积累人气,增加人流量。在如此背景下,商场的安全问题就显得更为重要,在繁华的背后我们也经常看到在商场中发生事故或者受到损失的案例,对商场及消费者的利益都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受伤,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张善伟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经营者或者活动组织者应对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侵权人是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伤害的,经营者或者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应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善伟律师补充:

从法律属性上看,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简单来说义务人必须履行。对于商场来说,亦存在高空抛物或从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的可能。对于高空抛物,商场一般不会构成“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但是,商场管理单位须尽到作为物业管理方的管理义务,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情况发生。如,必要的提示及警告、对高空坠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结合监控及安保措施,第一时间找到真正的侵权人,从而避免商场的物业管理方承担补充责任的可能。

张善伟律师结语:

商场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合理限度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当然,消费者也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如果谨慎注意,就可避免悲剧。

标签: 采取必要的措施 公共场所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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