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两审终审的适当补充。它指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再审程序的性质是怎样的?
张善伟律师解答: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再审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在审级制度结构内,当事人认为第一审判有错误的,可以通过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救济。而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即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补救程序,它不属于审级制度内的结构,不构成独立的审级。
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再审程序才能启动。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为了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一般不能轻易被改判。但是,当生效裁判确实存在严重错误时,也不能全然不顾,否则就会造成司法不公,最终破坏司法的权威。
张善伟律师补充:
为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满足司法公正目标的追求,法律设置了一系列重要程序制度,以保障法院审理案件依法、依程序进行。再审程序纠错功能的有限性,决定再审案件不可能提供对一切司法错误的补救。因为司法错误有性质影响、大小之别,现代司法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纠正的错误,只是那些原判有重大瑕疵,不能通过其他方式纠正错误,而非纠正一切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错误主要涉及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和证据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三方面。
相对于起诉和上诉而言,当事人申请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确实不太容易。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才能够要求法院重开再审程序的大门,否则,案件很难进入再审程序。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来看,只有那些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证据认定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诉讼程序具有重大缺陷的情形,才能够被确定为开启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与之相应存在轻微、无害性的司法错误,通常不能成为法定的再审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