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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播资讯】贪污罪的主体有什么特殊要求?

2023-03-05 15:15:06 来源:法问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适格与否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贪污罪的主体有什么特殊要求?

张善伟律师解答:

行为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行为主体包括自然和单位,由于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专章规定,所以在此只讨论自然人。作为客观违法要件的行为主体,只要求是一个自然人即可,不要求该自然人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因为未达到责任年龄或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同样可以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其行为在客观上同样具有法益侵害性,而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只是影响其承担责任的因素,对违法性没有影响。况且,我国刑法对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有专门规定,所以在此不讨论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就自然人这种行为主体而言,主要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拥有特殊身份的行为主体就是身份犯。贪污罪是身份犯,“身份犯”不是社会地位高,有钱,有势的意思,他是刑法上的某些特殊犯罪的行为主体的要求。贪污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张善伟律师补充: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首要特征是代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从事工作。对于未经党政联席会等形式批准、任命的人员,只有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权,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租赁经营国有企业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行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符合贪污罪规定的第二类犯罪主体构成要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卖国有财产并私分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人员。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能够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村基层组织成员、村党支部成员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标签: 行为主体 责任能力 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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