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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头条丨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2023-03-05 15:37:07 来源:法问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自愿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关系的实现程度和方式形成协议,从而中止或终结案件强制执行程序的一种法律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情形比较突出。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张善伟律师解答: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就原执行依据进行变更所达成的非典型契约,执行和解协议处分的对象是实体权力义务关系,但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与否亦将导致执行程序相异走向,因其本身具有实体法与诉讼法的两面属性,导致对其是否可诉性尚未定果。直至2018年初《最高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其中第九条规定赋予了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的规范依据,对于就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进行法条定格。

张善伟律师补充:

因履行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对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的认定仍不能脱离原执行依据的内容,尤其在和解协议内容存在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条款产生争议时,应以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解释,对和解协议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与生效判决认定的基础法律关系相违背。在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权利以促成和解协议的场合,双方就协议条款的文意产生争议时,做出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解释。在迟延责任的判断上,也应以执行依据作为基准,准确认定迟延的原因及责任。

鉴于《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已确定,执行和解协议争端产生后时所适用的救济程序列明为恢复原执行程序或另行起诉,从法律规范及实务操作层面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进行明晰,赋予和解协议可诉性,旨意在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从而创设法律规范惩戒恶意和解或失信行为,进而为破解"执行难"作出谨慎性建议。

标签: 执行和解 和解协议 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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