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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播资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风险有哪些?

2023-03-05 15:32:08 来源:法问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尤其是分期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之间约定买方先占有、使用标的物,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尤其是价款未支付完成前,卖方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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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风险有哪些?

张善伟律师解答:

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最重要的担保价值在于,出卖人将分期付款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后,仍保留自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正是基于该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享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取回权。当出现危及其价款债权的情形时,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追回交付给买受人占有的买卖标的物。

张善伟律师补充:

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最重要的担保价值在于,出卖人将分期付款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后,仍保留自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正是基于该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享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取回权。当出现危及其价款债权的情形时,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追回交付给买受人占有的买卖标的物。关于取回权的实现方式,原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且在通常情况下,买受人并不会主动配合出卖人取回标的物,这就造成了出卖人的取回权实质上的实现困难。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的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以清偿买受人的债务。未能协商取回标的物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标的物以清偿买受人的债务。在标的物交付后,如有孳息则归买受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则要承担其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风险,买受人支付价款达75%以上,出卖人就不得取回标的物而只能拍卖或变卖;此外,正常买受人规则下,出卖人将丧失其保留的所有权。

标签: 所有权保留 担保物权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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