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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由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债权转让的后果有哪些?
黄颖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于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且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同时债务人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对原债权人而言,从原来的债权债务中退出,对债务人不享有权利,但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黄颖律师补充:
从随主原则,是债权转让的重要规则。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从权利应随之一同转移,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转移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其他从权利。
债权的从权利大部分是由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从合同规定的,也有的本身就是主债权内容的一部分。如通过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权、质押合同设定的质权、保证合同设定的保证债权、定金合同设定的定金债权等,都属于由主债权的从合同设定的从权利。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留置权、债权解除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等,则属于由主债权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的从权利。
债权的从权利作为债权的一部分内容,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附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由受让人取得。如果转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债权的从权利与主债权一并转让,在主债权转让的同时,从权利一并转移。即使债权的从权利是否转让没有在转让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也与主债权一并转移于债权的受让人。例外情况是,如果债权的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不会发生与主债权同时转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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