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坦白、信任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如果婚后意外得知对方隐瞒病史,这样的婚姻你能接受吗?《民法典》实施以来,已出现不少因隐瞒病史而撤销婚姻的案例。近日,“丈夫隐瞒患癌史妻子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话题又引起网友讨论:甲状腺癌属于重大疾病吗?伴侣婚前隐瞒甲状腺癌病史,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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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隐瞒癌症结婚是否可以撤销?
黄颖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婚姻是否可撤销取决于一方所隐瞒的疾病是否属于民法典所提到的“重大疾病”的范畴。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因此《民法典》并未对重大疾病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癌症不能直接等同于重大疾病,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曾患癌症的事实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可撤销。
黄颖律师补充:
《民法典》规定“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就是在督促夫妻双方履行忠实义务,防止一方心怀侥幸,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撤销婚姻之后婚姻关系就自始无效,相当于在法律上从未有过婚姻关系,视为同居关系。
法律是严谨的,不应当留下丝毫含糊的空间。我国现行法律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法院参照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婚前应当进行医学检查的有三类疾病,分别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此外,严重影响本人健康的重大疾病一类疾病也应该包括在内。但这类疾病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的范畴,还需要法官更加细致地去综合、审视案件情况判断。
黄颖律师结语:
法律鼓励夫妻肝胆相照、患难与共,但同舟共济的婚姻必须建立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而完全自愿的前提,是双方信息的对称,知情的各方能够预料到婚姻的风险,做出合乎心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