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是指多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它的特点是保证人为数人,但担保的债务是同一的。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可以是连带的,也可以是按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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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人之间有没有追偿权?
祁铈程律师解答:
共同保证人除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及多个保证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之外,除非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有约定,否则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理由在于:第一,《民法典》第392条没有规定混合担保的担保人相互之间有追偿权,由于共同保证的原理与混合担保的原理相同,故共同保证也应当作相同的解释,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追偿权。第二,《民法典》第700条删除了《担保法》第12 条关于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可以追偿的规定。这更进一步说明了立法机关关于担保人相互之间不得追偿的观点是一以贯之的,除非保证人之间另有约定。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祁铈程律师补充:
不管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和我们经常提到的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规范的是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共同保证解决的是保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把共同保证看成是一种保证人内部关系的话,那么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外部关系。正是有这种内外区分,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结合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两种关系,我们可以排列组合出四种保证模型:连带共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一般保证、按份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以及按份共同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