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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热消息:用人单位能否撤销“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2023-03-06 11:29:14 来源:法问

随着优秀人才的重要价值逐渐被认知,用人单位开始采取各种新颖的形式吸引人才、稳定人才、挽留人才。比如用人单位在员工满足或承诺满足一定服务期限情况下向员工赠与现金、房产、车辆、股权等各种大额财产。员工获得的这种财产既与通常的劳动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存在一定区别,也与通常基于一些情感动因而具有无偿性或者低对价性的受赠与财产存在一定区别。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用人单位能否撤销“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祁铈程律师解答: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附义务的赠与需要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的常见争议焦点是赠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当事人在约定附条件赠与协议时,可能基于文化水平、专业能力或其他综合因素,无法制定十分周全的条款,但应从当事人签署协议的目的的角度理解赠与的条件,而不能单以字面含义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祁铈程律师补充:

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服务满特定年限后可获得用人单位赠与的房屋。员工有时会错误地认为赠与的标的物是首付款及已付月供,但其实奖励的是一套商品房,因此员工在中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将工作年限期间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月供折算成现金支付给员工。

为充分激发员工主观能动性,现在很多企业都开始对核心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包括向员工无偿赠与股权或优惠价授予股权等情形。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服务满特定年限后可获得用人单位赠与的股权。公司法并不禁止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进行否定性约定,如果约定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势必由公司回购或其他股东收购。对于公司回购员工股权的约定,亦无法律禁止性规定。

祁铈程律师结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附义务赠与协议时,建议独立于劳动合同,另行签署独立的协议,除此以外,附义务的条款应明确用人单位签署此类协议的实际目的,以便在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时,保障用人单位的权益。

标签: 用人单位 附义务赠与 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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