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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_头条焦点

2023-03-06 15:19:58 来源:法问

中止执行,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与终结执行不同。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祁铈程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该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不是不执行,也不是终结本次执行,中止执行跟终止执行更不一样。中止执行仅仅是在执行案件发生特定事由的时候由法院暂时停止执行工作,待执行事由消失后再重新恢复执行的一种程序。中止执行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祁铈程律师补充: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中止执行的事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标签: 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 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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