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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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地役权的概念与登记法律有何规定?
李勇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简单来说,地役权就是一方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来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李勇律师补充:
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即指在土地总登记或房屋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地役权进行的登记。地役权登记,法律规定为登记对抗主义,因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登记生效。地役权设立后,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确认地役权;地役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在订立地役权合同时,应当斟酌情事,决定地役权是否应当进行登记。在地役权人发生改变,或者地役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可以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房屋地役权变更、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地役权的消灭原因包括: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地役权的存续期限届满、约定的消灭事由出现、混同、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供役地被征收、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不能实现。此外,在地役权存续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亦得以合意消灭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