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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法定含义及法律效果是什么? 世界通讯

2023-03-06 15:16:45 来源:法问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都可以看到他人无偿的去为自己的朋友修理房屋或者照看他人的孩子,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之为无因管理,那大家知道无因管理是什么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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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无因管理的法定含义及法律效果是什么?

李勇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所谓无因管理,依史尚宽教授言,即“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其中,管理事物之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人称为本人或受益人。就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形态而言,并非所有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

李勇律师补充:

在认定无因管理时应当考虑的两种法律价值:一是禁止权力滥用,干预他人事物;二是鼓励互助行为,因为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生存发展,对于互助精神乃至见义勇为都十分看重,如何平衡两种价值原则涉及到无因管理的构成问题。一般来说,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二是主观上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三是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四是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本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定之债,故管理人之于本人享有相应的请求权:一是支出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二是负债清偿请求权;三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人民法院支持的代管抚养费即为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由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标签: 无因管理 法律效果 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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