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跨境争议,国际仲裁是公认的首选争议解决方式。然而,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程序有着巨大的不同,且更加繁复,使得不熟悉国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处于天然的劣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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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庭的组成是怎样的?
刘瑞凤律师解答:
仲裁庭的组成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是一个举足轻重的议题,仲裁庭会直接影响到仲裁程序的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产生。仲裁员并不是仲裁机构的雇员。仲裁员与法官不同,法官就职于法院,由法院随机指派处理案件;而仲裁员并不在仲裁机构中拥有稳定的职位,他们是根据当事人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逐案选定的。而在无法确定或达成协议时,仲裁机构规则以及各国国内法都规定应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或国内法院指定仲裁员。
为了确保可以选出独立公正、具备仲裁能力的仲裁员,我们应当依据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国籍、资质等限制条件进行选择。在限制条件没有得到遵守时,当事人可以根据现有机制提出回避请求,并且可以在选定仲裁员后申请替换仲裁员。
刘瑞凤律师补充: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死亡、除名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替代的仲裁员选定或指定后,由仲裁庭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