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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每日热讯

2023-03-07 08:36:21 来源:法问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合同中相应的格式条款将无效。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刘瑞凤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适用关于合同效力的通用规则,例如,合同主体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均可导致格式条款的无效。二是违反公平交易规则的特别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无法与对方磋商的特点,恣意追求自己的单方利益,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分配合同交易中的风险和负担,均可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主要表现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和义务,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

刘瑞凤律师补充:

虽然格式条款容易发生有违公平原则的情形,但格式合同的条款只在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并非只要是格式合同就一定无效。司法实践中,如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标签: 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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