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 >

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2023-03-07 11:33:57 来源:法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妞网友咨询:

一人公司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刘瑞凤律师解答: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一般情况下,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并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瑞凤律师补充:

根据《公司法》六十三条,在一人公司股东被起诉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推定一人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的独立性,方可推翻推定,不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依据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根据司法实践的判例,财产混同审查的重点在于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并规范执行、公司的收支与股东的收支是否各自独立、公司与股东的财产/账户等是否存在混用的情形、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因此,若股东欲证明财产的独立性,除提交审计报告外,还可以提交财务账册、银行账户及收支明细、转账凭证、专项审计报告、关联交易文件等以证明资金往来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公允性。同时,公司财产与公司人员、业务亦密不可分,必要情况下,还可提交人员、业务独立性的证明材料,以进一步补强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明。

标签: 一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延伸阅读: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保险法

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