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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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庭外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杨孝业律师解答:
破产程序中的庭外和解协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债务的调整、处理事项自行达成的协议。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可以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此规定并未限制庭外和解协议具体适用的破产程序类别,由此可以理解为,只要破产程序还未结束,债务人就可以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和解协议。庭外和解协议需要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庭外和解协议中的债权人包括享有财产担保权债权人和法定优先权工程类债权人。庭外和解协议一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结破产程序。
庭外和解协议非破产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即便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就庭外和解协议已经达成一致,也未必必须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杨孝业律师补充:
破产和解协议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有:(1)债务人资产状况的说明。(2)确认的债权情况说明。(3)债务人的清偿债务计划。(4)和解协议的担保情况。(5)和解协议的生效。
和解协议的签署和履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因此在和解协议制定过程中管理人不应该过多干预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尊重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管理人不应当强加自己的意见给当事人。在普通债权人对和解协议的表决前,应先考虑优先债权人对和解协议的意见,在优先债权人对和解协议一致通过的前提下,方可提交普通债权人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防止对优先债权人的优先债权造成损失。因和解协议的后续履行涉及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的责任履行情况,因此,在关于对和解协议的表决过程中,管理人对表决项的设立应清晰并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