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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工程价款?

2023-03-07 15:29:25 来源:法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基于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资料图片)

法妞网友咨询:

哪些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工程价款?

刘福胜律师解答:

优先受偿范围可理解为:必须是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项,包括依据合同应当支付或者依据法律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项,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没有合同或者法律依据而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在优先受偿之列;必须是直接用于建设工程的款项(如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未直接用于建设工程的款项(如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工程价款的利息、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等)不在优先受偿之列。

刘福胜律师补充:

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债权主要是指该债权并非因修建建设项目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其本身被排除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外的债权。《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1条第二款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有利于维持承包人、发包人和包括抵押权人在内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在司法实践中也叫“资金占用费”,是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给承包人带来的实际损失。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属于优先授权权范围,其初衷在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从其文义理解上便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同时,其亦不属于承包人因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与优先受偿权保护建筑工人生存权利无关。建设工程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方原因使本企业付出了额外的费用,受损方通过合法的程序要求偿还全部损失的行为。

刘福胜律师结语:

对于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要尽可能及时结付或提早兑现。

标签: 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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