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随之而来的就是损害赔偿问题。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中,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关系到在民事诉状中如何列被告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为保险公司和车主。但因为机动车在现实中有租赁、出借等情况出现,机动车的驾驶人并不总是车主,所以在一般的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中,车主和肇事者分离的情况下,赔偿主体的确定就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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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是如何确定?
刘福胜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优先赔偿。我国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应当由其他主体承担。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只要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买单”一般没有问题。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总赔付很容易超出交强险的限额,这时就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来确定责任主体。
刘福胜律师补充: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驾驶盗窃车辆的情形下,肇事人为民事赔偿主体。在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管理有严重过失时,由于其没有履行好应尽的管理义务,具备了肇事车辆的供应者身份,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车辆所有人和驾驶盗窃车辆者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机动车在修理期间被修理工人擅自使用或者修理工厂擅自借给他人使用等情况下产生的损害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一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诉讼主体应为擅自驾驶者。
车辆出租、发包情形下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出租方、承租方和发包方、承包方。
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均为法律禁止性行为,出卖人、出借人对此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