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作为多个民事主体为实现经济目而组成的商业组织形式,随着风险投资、众筹等商业模式的成熟而更加常见。但相对而言,合伙在我国的立法及法学理论研究中并不如其他商业模式成熟,这就造成无论是合伙的设立还是合伙的退出,实际上仍有不少值得研究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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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个人合伙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张磊律师解答:
合伙财产的来源在于合伙人的出资,但其原始出资的价值虽然是确定的,并不等于合伙财产的价值会一直不变,相反,由于经营、市场等因素,合伙财产的价值会持续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合伙财产的分割、退还并非简单的取回。而清算、结算程序本身就是为了厘清合伙财产现状,确定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如果未经清、结算程序,那合伙财产应该如何分割,特别是在合伙人之间已经无法协商、矛盾产生的情况下,往往产生僵局并导致诉讼。
张磊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清算,是为了终结一个组织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核实债权债务、核实现存资产、清偿债务、计算留存等。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有清算程序,清算是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的必经程序。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个人合伙财产状况或合伙人投资损失状况,当事人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