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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热资讯!民法典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2023-03-08 15:32:26 来源:法问


(资料图)

《民法典》中涉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第405条和第725条,第405条处理的是抵押权与租赁权之间的关系,第725条处理的是所有权与租赁权之间的关系,较之原有法律条文(物权法第190条、合同法第229条)均有具体变化。

法妞网友咨询:

民法典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张磊律师解答:

如果原出租人没有将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事实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向原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效力及于受让人。民法典第725条体现了租赁权的物权化,体现在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期限内,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是租赁物所有权人或享有其他物权的人也不例外。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卖给第三人,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需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受让人要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民法典在融资租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等商事活动中引入了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规定要求进行登记的交易主体都是商人,商人从事商事交易要遵守商事规则,理当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但如果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中也引入登记,可能会造成过重负担,而且现阶段我国绝大部分房屋租赁都没有进行备案登记,导致这些承租人不再受“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保护,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张磊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725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进一步明确了“占有”租赁物是对抗所有权的前提。比较一下物权法第190条与民法典第405条可见,条文由“订立抵押合同前”修改为“抵押权设立前”,使得在确定抵押权和租赁关系的先后顺序时更为严格,既避免引发道德风险,也更加符合法理。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不一定就是租赁物变动的公示方法,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时应当将已经设立租赁权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因抵押人未尽告知义务而导致的抵押物价值贬损的损失,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张。但在抵押物拍卖、变卖时,其上有权利负担这一事实受让人往往是明知的,受让人明知物上有权利瑕疵仍然从事交易,应当自担风险,不得请求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况且物上存在权利瑕疵也会影响抵押物的价值,受让人可能会以较低的价格受让抵押物,因而价格的贬损对其来说不能算是损失,故其不能向抵押人主张损失。

标签: 租赁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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