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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的申报范围是什么?-当前快播

2023-03-08 15:19:51 来源:法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金融债权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信托、基金证券公司等经营贷款或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借款人货币而形成的权利。金融债权的主体为金融机构,因此,金融债权一般具有金额较大、种类繁多和性质复杂的特点。

法妞网友咨询:

金融债权的申报范围是什么?

张磊律师解答:

根据金融债权是否设立担保,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金融债权、信用担保金融债权和无担保的普通金融债权;根据金融债权的期限又可分为长期金融债权和短期金融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了“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可见,若债权未到期的,法院裁定受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日实际为加速到期日,依据合同约定的利率在借期内的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该破产债权即为债权本金加上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

以贷款为例,银行对债务人的债权主要是基于债务人向银行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完全清偿的,债权人依法可向债务人的管理人进行申报。根据债务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有关贷款合同,该金融债权的组成基本包括:1.本金;2.利息;3.罚息;4.复利;5.违约金;6.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张磊律师补充:

罚息主要分为贷款逾期后的罚息和贷款被挪用后的罚息两大类。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看,银行对罚息计收复利有明确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合同中明确约定罚息可计收复利的,银行对罚息计算复利的诉讼请求可以被法院支持,实务中管理人一般也会予以确认。但如果约定不明,只是笼统地约定利息可计收复利,认定时可能存在较大争议。在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严格限制债权的复利、罚息和逾期利息不能申报,在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根据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关于复利、罚息和逾期利息可以一并申报且应被管理人确认。

标签: 破产申请 金融机构 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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