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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如何区分?-即时焦点

2023-03-08 18:15:12 来源:法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民法上的担保,依其是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股权来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股权担保一般分为股权质押或股权让与担保。

法妞网友咨询:

“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如何区分?

程隆银律师解答:

股权让与担保,就是用股权作为担保物设立的让与担保。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通说认为,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为债务人担保债务为目的,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或担保权人,在担保目的范围内,待债务按期清偿后,担保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待债务不能按期履行时,债权人或担保权人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

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结构是:担保人将享有的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已取得的股权保障债权获得清偿。股权让与担保的旨趣在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与担保人的其他责任财产相分离,最大程度地减少乃至消除债务不履行的法律风险,其所具有的增信功能及稳定融资秩序的裨益显而易见。

程隆银律师补充:

认定一个协议是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质押,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形式或名称,而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通过转让标的物的方式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则此种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而非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

从合同目的来看,股权转让是当事人出于转让股权的目的而签订协议;股权让与担保的目的是为主债务提供担保,受让人通常不支付对价,同时未届清偿期前受让人不得行使和处分该受让股权;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属于从合同范畴,与此对应的往往存在一个主合同,而股权转让则不存在类似问题。股权让与担保在内部关系上,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担保;在外部关系上,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受让人在一定条件下仍要承担股东的责任,受让人将股权转让他人的,该他人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

标签: 让与担保 股权转让 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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