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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诉讼中如何适用“先予执行"?

2023-03-09 08:11:38 来源:法问


(资料图)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法妞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诉讼中如何适用“先予执行”?

陈思文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官司一般时间长,涉及金额巨大,很多建设工程的官司都需要打三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种情况下,维权方拿到工程款的时间会更长,工程也就可能会因此停工数年。因耽误的精力和造成的隐形损失非常大,维权方拿到工程款后也不一定具有继续开展项目的能力。因此,适用诉讼法中关于先予执行裁定的规定来解除窘迫局面,就显然很重要。

综合法律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发包方就施工单位退场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3)先予执行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4)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6)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

陈思文律师补充:

因为需要工程款周转,承包人很多时候有心无力与发包人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只能选择与发包人和解,作出大幅度的让步。如果可以主张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先予执行,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承包人的压力。具体到实践中,可能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形的应是工程款的无争议部分,或涉及劳务部分请求部分。

在退场后,由于先前的施工许可证等营造手续均系被申请人,而此时施工单位往往并不配合办理变更,可能造成后续进场第三方进场也无法合法施工的局面,因此关于施工单位变更手续的先予执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标签: 先予执行 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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