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对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未来,代书遗嘱与录音遗嘱混同出现的比例较大。例如,人们将代书遗嘱的全过程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存下来。现实生活中利用录音录像记录遗嘱活动比较常见,与之相关的继承纠纷也较多。《民法典》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规定相比继承法更为规范,具有较强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这对于依法制作审查录音录像遗嘱,预防和化解继承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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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网友咨询:
录音遗嘱效力应如何认定?
冯荣尚律师解答:
录音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五种法定遗嘱形式之一,民法典在录音遗嘱基础上增加了录像遗嘱,统称为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多数法院对录音遗嘱的认定都比较谨慎,录音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形式要件缺失,无见证人或见证行为不合规(最为多见的);
2、所记录的遗嘱内容不够具体确定;
3、遗嘱人表述不够清晰完整,存在歧义;
4、存在其他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
冯荣尚律师补充:
首先,必须强调见证人及见证行为。一定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录像中记录见证人的要求和标准至少要达到:准确记录其姓名、肖像、身份信息,所在场地、日期,时间与遗嘱人关系等。尤其是录像遗嘱,必须重视肖像的展示。
其次,强调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述所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需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由谁来承受。遗嘱人也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身份信息,肖像及年月日。
再次,录音录像遗嘱的保管须妥善规范。录音录像遗嘱制作完成后,遗嘱人、见证人应共同将有关视听资料封存,并签名、注明日期。这一环节和过程必须符合一定规范,稍有不慎可能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录音录像遗嘱的启用应当符合规范。通常认为较为妥当的做法是继承开始后,参加遗嘱过程的见证人、全体继承人应全部到场,共同启封,以防止因操作不透明,导致遗嘱有被篡改的可能,维护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