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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2023-03-09 11:35:04 来源:法问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进行房屋征收,最重要的就是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而补偿的范围常常决定着补偿是否合理、双方是否能够达成一致,自然成为了征收矛盾的多发地带。


(相关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房屋拆迁不予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冯荣尚律师解答: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中包括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房屋占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临时安置费用则是专门针对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的。只有在置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提供临时安置房屋的情况下,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停产停业的损失是在对房屋用途作出细分后专门针对经营性用房的,大多涉及到商铺、商场、企业、厂矿等。

冯荣尚律师补充: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如果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明知房屋即将被征收、拆除,还故意新建、翻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本身就是一种浪费社会资源的建筑行为。

其次站在征收人的立场来讲,如此的新建、翻建无疑增加了征收的成本,形成了不合理的负担。

所以为了防止被征收人借征收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条例特就不予补偿的情形作出规定,不仅可以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也能够减少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

在我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施行以前,我国有关房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规范尚不成熟,行政机关亦不具备这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故在相关法律施行之前已经建成的房屋在面临拆迁时应当给予补偿。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成时间早,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自建房,在拆迁中征收部门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不存在土地违法和严重违反乡村庄规划的村民唯一住宅房屋给予相对全面的补偿。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而建设的工厂、房屋应当予以一定的补偿。

标签: 房屋征收 被征收人 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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