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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有哪些?

2023-03-09 18:37:14 来源:法问


(相关资料图)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涉及消费领域的新情况不断增多,如何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能保障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问题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恶意的行为人,补偿受害人。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效果。

法妞网友咨询:

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有哪些?

刘伟律师解答:

一、依据《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该产品,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相应数额的罚性赔偿。

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种情形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作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第二种情形为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惩罚性偿。

三、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除外。

四、依据《商标法》第63条第1款,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以主张一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

刘伟律师补充:

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①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③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标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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