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公司法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经营。在与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中,地位和信息不对等,只能被动接受公司履行债务,公司债权人应如何更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
法妞网友咨询:
公司债权人权利如何保护?
盛成盼律师解答: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实现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利的公平保护,《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设置了多种破产债权人权利保护机制,赋予了破产债权人多项权利,且权利的范围和保护力度有扩大之趋势。盛成盼律师补充: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行使,我们认为与债务人所处的破产程序紧密相关,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应区别对待,且需考虑程序之间的转换可能性,对于债务人以破产清算进入程序后正在申请转重整程序的案件,往往会阻却别除权的行使。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别除权行使应着重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112条之规定,来评估对于自身担保权能否行使的判断、暂停行使、恢复行使、提供担保等重点加以考察。
破产程序中抵销权行使规则区别于一般民商事程序,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和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在破产程序中往往债权清偿比例需要调整,相反,因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负债属于管理人对外债权清收范畴,除该负债债权人也进入破产程序外,对外清收的债权清偿比例无需调整,所以破产法律制度对破产程序中行使抵销权设置了特别的权利行使和限制规则。
权利人享有的非债务人财产,在管理人进场接管时,权利人应及时明确财产归属从而避免纳入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对于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取回,典型的情形有债务人代为仓储、保管、加工承揽、租赁、融资租赁等。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从表征上看是在剥离债务人财产,对债权人的受偿率直接产生影响,所以对于破产取回权的行使,破产法规定了取回权行使规则和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