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理论,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隶属于一个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人事档案。其他单位也不可能同时为该劳动者重复建立人事档案、重复缴纳社会保险。
法妞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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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林均律师解答:
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个社会保险账号,且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上这些规定反映出双重劳动关系不但损害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故原则上并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
另外,我国法律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确实有两类例外性规定。一类是为了解决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国营(有)企业劳动力相对过剩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对不同的劳动者采取停薪留职、提前退休、直接下岗待业,甚至因经营性困难直接放长假等方式分流过剩人员。基于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上述四类人员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另一类是为了解决非全日制用工的问题。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及工作量较小。为提高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者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林均律师补充:
在实务中,有以下几种典型双重劳动关系:
1、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可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不影响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或得到前用人单位同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或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两家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动者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再为前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